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等方面均有诸多新规则和显著变化。
为协助公司应对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小金从公司法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新公司法中重点适用的规则条款进行梳理、解读。
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系列的第七篇,聊聊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简单概括股东失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为: 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补缴出资的,公司经内部决策程序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该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失权股东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丧失了相应的权利。
对比2020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 股东除名制度 规定,此次修订内容产生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由“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变更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
(2)决策主体由股东会变更为董事会;
(3)明确缴纳出资的宽限期最少为60日;
(4)明确剥夺股东资格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即生效;
(5)明确股东失权后的处置措施,要求6个月内转让股权或减资注销,如期限内未办理,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6)给予存有异议的失权股东救济路径,即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7)明确股东失权制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失权制度的运用
在运用该条规定时,小金建议相关主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董事需做好核查的存档备案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如董事未及时履行出资情况核查、书面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的董事应 对核查工作进行留痕 ,以对后续的追责提出相应的证据抗辩。
2.公司在发出催缴通知时,应明确宽限期
如公司后续拟启动失权制度,为避免程序瑕疵引起的效力性争议,建议在催缴通知中明确载明 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
此外,对于小股东而言,在公司初创的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建议对宽限期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大股东提名或担任的董事滥用权利,无限制扩大大股东的宽限期。
3.失权通知需明确发出主体,即应当由董事会(董事)发出
对于小股东而言,为了避免大股东提名或担任的董事滥用权利,建议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机制。
4.失权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董事在发出失权通知时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通知可能会承担通知无效的风险。
1.对股东的建议
(1)慎重设定注册资本,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一方面,建议股东慎重设定公司注册资本,避免因资产不足引发瑕疵出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建议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进行合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减轻出资压力。
而出资义务确定后,建议股东严格遵守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2)设置自治规则,发挥股东失权制度价值
目前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制度不尽完善,为公司自治留下了空间。
因此对于股东而言,建议在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失权制度进行更具化的安排,将股东失权制度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统筹安排,以发挥股东失权制度的价值。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于公司章程进行完善。
(3)及时处置失权股权
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如果公司没有在六个月期限内对于失权股权进行转让或减资处理,股东负有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义务。为避免触发该条款,建议股东及时处置失权股权。
(4)失权后及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股东失权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但有时间限制。
因此对于失权股东而言,如果对于失权存有异议,建议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避免因时限经过而丧失权利。
2.对董事的启示
(1)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并保留相应凭证
新《公司法》将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赋予了公司董事,并规定董事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各位公司董事及时履行核查催缴的义务,并保留相应的催缴凭证,如快递记录、短信记录等。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的程序中,发出失权通知的前提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因此,建议公司董事在处理股东失权相关事务时,及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召集、召开董事会的义务,并根据董事会决议及时向失权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并保留相应的通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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