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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怎么算|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3.12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我国法律创设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 ,以期最大限度地修补婚姻裂痕、弥合伤口,为化解家庭矛盾和稳定婚姻关系设立最后一道防线。

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还处在离婚冷静期内 ,有一方出现了新增的财产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回顾

1.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解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4月23日协议离婚,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被告解某母亲金某某于2021年3月23日去世,解某按照母亲金某某的自书遗嘱,继承了金某某名下某处房产的62.5%。后上述房产出售,解某继承取得售房款400余万元。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该房产;金某某去世时,原告赵某与被告解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

2.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 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 ,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赵某与解某于2021年4月23日离婚,解某母亲于2021年3月23日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解某母亲的遗产发生继承时仍处于赵某与解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解某母亲的自书遗嘱并未明确写明解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解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某母亲遗留的房产在赵某与解某离婚后出售,解某按照继承比例取得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小金说法

由此可见,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新增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
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财产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取得,也应当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精细化指引

因此当夫妻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时,双方的婚姻还具有效力,这期间新增的财产看作为 婚姻存续期间的新增财产

那只要婚姻关系还存续,面临离婚危机时对于共同财产或者债务夫妻双方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如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拟办理离婚登记的,对于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内可能新增的财产如何处置或分配的问题,均可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

2.离婚冷静期内,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审慎处置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盲目购置新的资产,避免后续被诉私自转移财产,或被诉补充分割共同财产的风险。

3.如离婚冷静期内,确因继承或受赠而将取得新财产的,务必要求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相关财产仅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相关书面文本进行公证。

4.如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及时向对方主张,并协商确定书面的分割方案,或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对相关共同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己方利益进一步受损。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首次起诉离婚而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到第二次诉请离婚前,这一期间亦有可能取得或产生新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对于新增的共同财产,仍建议参照以上要点及原则处理,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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